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河罚决〔 2026 〕03号
当事人:北下邑村刘**,身份证号130636********6735, 电话:150****6452
2026年3月16日中午12时50分左右北下邑村西发生火情,我乡执法队进行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6年3月16日中午12时50分左右在北下邑村村西地里露天焚烧荒草,点燃1堆荒草树枝,过火面积2平方米,着火时长30分钟。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第四十四条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保定乡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顺平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平县支行,账号91300101003870226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10031
河口乡人民政府(印章)
2026年 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