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邑县星联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处罚决定书
顺市监处罚〔2026〕180号
当事人: 高邑县世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27MACMWQWC6P
2026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顺平县高于铺镇大王村的顺平县泓睿农特产综合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有“牛栏山”陈酿酒42°500ml共计616件(12瓶/件)、“牛栏山”陈酿酒42°265ml共计48件(20瓶/件),产品包装上均有“牛栏山”注册商标标识,标称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上述两种白酒均不能提供相关进货资质、检验报告及相关授权文件。检查现场,顺平县泓睿农特产综合店经营者向本局执法人员出示了其与当事人高邑县星联烟酒店签订的《“牛栏山”陈酿酒仓储合同》和《入库单》,显示该批白酒为当事人高邑县星联烟酒店委托顺平县泓睿农特产综合店代为仓储,实际所有权归高邑县星联烟酒店所有。经领导批准,决定立案调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顺市监强制[2026]10-1号)对当事人经营的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42°500ml/瓶共计616件(12瓶/件)、“牛栏山”陈酿酒42°265ml/瓶共计48件(20瓶/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立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采取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调取书证物证、委托商标权所有人进行辨认、拍照记录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2026年3月5日,经“牛栏山”注册商标权所有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委托其工作人员对该批牛栏山陈酿白酒的产品鉴定证明1份、产品价格表一份,证明了该批白酒“牛栏山”陈酿42°500ml/瓶共计616件(12瓶/件)、“牛栏山”陈酿酒42°265ml/瓶共计48件(20瓶/件)均为非其生产及价格情况。
经查,该批“牛栏山”陈酿42°500ml/瓶共计616件(12瓶/件)、“牛栏山”陈酿酒42°265ml/瓶共计48件(20瓶/件)为当事人高邑县星联烟酒店法定代表人张世良从一个河南人处购进,购进时没有查验供货商的相关资质手续和进货票据授权证明文件,不能提供供货人具体信息。2026年1月14日当事人将该批白酒运输至顺平县泓睿农特产综合店处,2026年1月15日,当事人高邑县星联烟酒店法定代表人张世良与顺平县泓睿农特产综合店经营者齐泓程签订合同,将牛栏山陈酿白酒42度500ml616件(12瓶/件)、“牛栏山”陈酿酒42度265ml48件(20瓶/件),委托顺平县泓睿农特产综合店在其经营场所代为仓储保管,约定由当事人负责销售,顺平县泓睿农特产综合店仅提供仓储、发货及售后协助服务,当事人每成功售出1单,支付顺平县泓睿农特产综合店佣金人民币1.5元,除此以外无其他固定仓储费、服务费。据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价格表显示:42°500ml牛栏山陈酿198元/件,42°265ml牛栏山陈酿200/件价格计算,该批案涉牛栏山陈酿白酒货值金额共计131568元。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时,该批白酒未售出。违法经营额131568元。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高邑县星联烟酒店法定代表人张世良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顺平县泓睿农特产综合店经营者齐泓程全权处理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一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张世良的经营者身份。
2、2026年3月3日现场拍摄的照片两张,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牛栏山陈酿白酒的事实存在。
3、2026年3月3日顺平县泓睿农特产综合店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牛栏山”陈酿酒仓储合同复印件1份、仓库入库单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及该批白酒入库数量、所有权及双方合同约定事项。
4、2026年3月3日制作的对顺平县泓睿农特产综合店经营者齐泓程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其代为仓储该批牛栏山陈酿白酒的事实的认可。
5、2026年3月9日制作的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并委托顺平县泓睿农特产综合店代为仓储、发货牛栏山陈酿白酒的事实的认可。
6、2026年3月9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世良提供一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其全权委托齐泓程处理其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一案。
7、2026年3月3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牛栏山陈酿白酒的事实存在。
8、2026年3月5日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委托其工作人员对该批牛栏山陈酿白酒的产品鉴定证明1份,产品价格表一份,证明了该批白酒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的存在及价格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或提供人签字或盖章认可。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6年3月13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顺市监罚告〔2026〕1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高邑县星联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侵权商品未售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机关调查取证,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及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较轻裁量幅度的裁量基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的“牛栏山”陈酿酒42度500ml/瓶616件(12瓶/件),“牛栏山”陈酿酒42度265ml/瓶48件(20瓶/件);
2、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平支行,地址:顺平县桃源东大街,收款人名称:顺平县财政局,账号:13050110981608777777或顺平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顺平县顺兴中路228号,收款人名称:顺平县财政局,账号: 23900210050004752504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平县支行,地址:顺平县永平路7号,收款人名称:顺平县财政局,账号:913001010038702266)缴纳罚款,也可以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保定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220003
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3月 30 日